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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柯文哲涉貪 一審羈押最長15個月!
发布于 2026-07-20 11:47 阅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等案,昨天裁定柯文哲等4人羈押禁見,可抗告。法界人士說,柯文哲所犯罪名的本刑最重為無期徒刑,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審審理中羈押最長15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等案,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2日晚間再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3日凌晨他戴著手銬,在法警戒護下步上囚車。(圖/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去年12月26日依貪污等罪起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11人,全案移審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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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原裁定柯文哲新台幣3000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元交保,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800萬元交保(偵查中200萬交保)。
北院另諭知,柯文哲等人均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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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不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交保裁定,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2度開庭後,改裁定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沈慶京1億元交保,應曉薇3000萬元交保,李文宗2000萬元交保,均施以電子監控。
北檢不服柯文哲等人再交保裁定,再度提出抗告。高院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昨天晚間第3度開庭後,改裁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羈押禁見。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中的羈押期限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延長羈押期限的時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個月,第一審、第二審皆以6次為限,第三審為1次為限。
一名法官表示,柯文哲所涉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柯文哲於一審審理期間的羈押期限為第1次裁定羈押3個月,必要時可延押6次、每次2個月,即最長可達15個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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