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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准入条件放宽 优化简化审批程序!
发布于 2026-08-31 10:25 阅读()
8月30日电 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后的《办法》,放宽了会计师事务所准入条件,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和环节,体现了简政放权、利民便民的精神,有利于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办法》的实施,对于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放宽了准入条件,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和环节,体现了简政放权、利民便民的精神,有利于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办法》降低了合伙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程序,删减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将跨审迁移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要求财政部门尽可能全部通过网上政务方式办理许可批准和变更备案等事项。
二是充实和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内容,体现了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有利于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办法》规定了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并在总结近年来财政部门会计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细化和充实了具体处罚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三是丰富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同时对从事部分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作出规定,体现了深化改革、科学管理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行业布局,促进会计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合伙制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和发展方向。《办法》在现有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基础上,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依据风险与责任匹配原则依法对“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特别规定。这些措施对促进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积极作用。
四是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担任合伙人的本国公民移居境外情况,对担任合伙人的境外人员及移居境外人员在境内居留时间作出同等要求。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和面向国际、扩大开放的精神,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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