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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撕掉被“错贴”的“失信”标签!
发布于 2026-10-22 18:43 阅读()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撕掉被“错贴”的“失信”标签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禹超群 宋娟娟 怀化报道
“我们根本没贷款,为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还成了‘老赖’?”农户们纷纷诉说自己的不解。
近日,老向和7名农户到县政府信访,反映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被溆浦县法院冻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银行失信名单,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溆浦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时间要追溯到2012年,老向等8名农户与某银行溆浦支行(以下简称溆浦支行)、某饲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各向溆浦支行借50000元的贷款,由某饲料公司提供担保。
借款期满,农户们、某饲料公司均未还款,溆浦支行遂诉至溆浦县法院。溆浦县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老向等人承担还款责任,某饲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莫名多出几万块钱的欠款要还,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唉……”老向找到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舒怡,诉说满肚子的委屈。
“如果老向等8名农户只是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得到借款,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舒怡在案件会商会上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这个案件的重点是要审查贷款的前因后果。”
办案小组立马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先后到溆浦支行了解了惠农贷款政策、贷款发放流程,调取农户办理贷款的手续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银行、担保人某饲料公司工作人员、相关农户进行了询问。
为保证案件的公开透明民主,怀化市检察院在溆浦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参与,结合诉讼卷宗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怀化市检察院就该案在溆浦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经调查核实发现,2012年,溆浦支行推出“农户+公司”的惠农贷款,某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养猪专业户贺某协商,通过农户朋友及溆浦支行工作人员劝说,借农户名义申请国家惠农贷款,并约定贷款本息由某饲料公司负责,与农户无关。
一些农户出于为朋友帮忙,提供了身份证信息,另有部分农户本就有贷款意向,便签了合同,但实际都没有取得贷款,而且也没有从中获利。
而溆浦支行在给农户开设、领取惠农卡、贷款发放及转账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核及监管的程序职责,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农户本人领取的惠农卡,让某饲料公司代领,在贷款发放到位后,该公司又代为签字,将卡上的钱转出使用。
2016年至今,由于某饲料公司没有按时还本付息,导致作为名义借款人的多名农户被诉。
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的8名农户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怀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改判8名农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款由某饲料公司承担,农户们也不再背负“飞来”的80万元债务。
借款的事项已经理清,但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事项还未彻底解决。案件承办检察官继续跟进8名农户信用恢复情况,督促溆浦支行对征信失信信息走报删程序。现在,8名农户的银行卡账户等已解除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已删除。
同时,该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溆浦支行贷款审批、发放不规范的情形,向溆浦支行制发规范管理的检察建议,溆浦支行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开展了严控贷款审批、严格规范贷款流程、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的专项整治。
“目前,我行已对在审查贷款资格等方面存在不尽职的3人给予记大过处分,1人警告处分。同时修订完善了业务管理制度,优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全力提升员工合规办贷意识,不断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实现了全行农户贷款业务风险可控。”溆浦支行的相关负责人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肖依诺 禹超群 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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